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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烟台冰轮轻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248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冰轮轻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付原告欠款1373388.8元及利息(利息以1373388.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