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804号
南京红双橱柜有限公司、殷延仑、孙洪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南京红双橱柜有限公司、殷延仑、孙洪生、刘宝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