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328号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17267元及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如下: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2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70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73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8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38元,由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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