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081号
施巧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曦与被告施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巧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亚曦借款5000元;
二、被告施巧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亚曦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施巧丽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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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