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873号
冯永健:
本院受理原告王洋与被告冯永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加工制作款、工人安装费合计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