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洋诉被告冯永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873

冯永健

本院受理原告王洋与被告冯永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加工制作款、工人安装费合计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5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九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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