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759号
徐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润创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徐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补足免除的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租金391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的租金27417元;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还房屋并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按年租金47000元的标准支付占用费;4、依法判令被告所缴纳的保证金3920元不予退还并再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损失赔偿金235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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