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光云诉被告胡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047

胡国宝

本院受理原告王光云与被告胡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88248元及利息11357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5月26日,自2024年5月27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LPR计算利息损失);以上暂合计101181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九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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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