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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彭邦均、孙铄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980号

孙铄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彭邦均、孙铄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邦均、孙铄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92456.82元、利息及罚息22867.11元,并按照《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彭邦均、孙铄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35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南京市浦口区百润路2号天润城1-4街区53幢2单元403室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3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323元,由被告彭邦均、孙铄雅负担。

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六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