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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欧德龙诉被告朱洪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629

朱洪川

本院对原告欧德龙与被告朱洪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162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朱洪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付原告欧德龙借款本金68872.0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欧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2元,原告欧德龙负担1355元,被告朱洪川负担15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四二十五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