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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凯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573号

葛凯: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凯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葛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72.23元、利息2146.89元、罚息5352.7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9572.2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罚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元,由被告葛凯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六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