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955号
张峰:
本院受理骆宏谱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骆宏谱代偿款190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006元,由被告张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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