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黄君华诉被告南京信诚畅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军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950

南京信诚畅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军浩

本院受理原告黄君华与被告南京信诚畅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军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46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46200元为基数,按照LPR—年期标准自2020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二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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