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950号
南京信诚畅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军浩:
本院受理原告黄君华与被告南京信诚畅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军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46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46200元为基数,按照LPR—年期标准自2020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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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