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天成诉被告范兴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942

范兴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成与被告范兴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6000元及利息45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二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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