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957号
汪斌、南京龙之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吴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上述款项为计算基数,按LPR利率标准,自起诉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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