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951号
胡其和: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浦泉城工贸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4月2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金盛田锦上07栋103室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89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4年4月2日起按9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租期间产生的水、电、物业费、燃气改装费暂计21045.22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7.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