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832号
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超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超借款本金420000元;二、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超律师费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0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10390元,由被告王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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