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866号
邢魏超:
本院受理原告郭继亮诉被告邢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86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刑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继亮货款4263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邢魏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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