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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继亮诉被告邢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866号

邢魏超

本院受理原告郭继亮诉被告邢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86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刑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继亮货款4263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邢魏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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