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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文诉被告杨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818号

杨展

本院受理原告何文诉被告杨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81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文借款本金195500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3月3日的逾期利息为12360.59元;并以195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2元,由原告何文负担11281元,由被告杨展负担26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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