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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双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龙飞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704号

江苏鼎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龙飞: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双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押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七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