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30号
张广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惠达建筑机械经营部诉被告张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5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357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24日为291.4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