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常红至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王芳、仪征市菜到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816号

王军、王芳、仪征市菜到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常红至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王芳、仪征市菜到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费用1889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95.97元,两项合计18990.97元。(以1889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1倍LPR计算,暂记至2024年1月21日,共计95.9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五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