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16号
王军、王芳、仪征市菜到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常红至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王芳、仪征市菜到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费用1889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95.97元,两项合计18990.97元。(以1889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1倍LPR计算,暂记至2024年1月21日,共计95.9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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