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683号
支丹菊: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泰与被告支丹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丹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孟祥泰空调购机款101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015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孟祥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530、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