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183号
蒋敏:
本院受理原告毛积祥诉被告蒋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维修费及材料费21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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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