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熙康冷冻食品店诉被告杨刚、吴芹、杨德云、南京市鼓楼区苏恒卤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24-07-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647

杨德云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熙康冷冻食品店与被告杨刚、吴芹、杨德云、南京市鼓楼区苏恒卤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熙康冷冻食品店就(2024)苏011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