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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杰兵石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申报债权公告
日期:2024-07-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强清2号

 

本院根据南京宏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71日作出(20240111强清2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杰兵石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南京杰兵石灰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45日内向清算组 (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8号中海广场A座8楼,联系人:吴庭松,电话:15252493918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二、南京杰兵石灰有限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 南京杰兵石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南京杰兵石灰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和印章、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如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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