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强清2号
本院根据南京宏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1日作出(2024)苏0111强清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杰兵石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南京杰兵石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8号中海广场A座8楼,联系人:吴庭松,电话:15252493918)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二、南京杰兵石灰有限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 南京杰兵石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南京杰兵石灰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和印章、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如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