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破4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戚志伟的申请于2024年7月1日裁定受理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为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8月14日前,向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集庆门大街272号苏宁慧谷E07-1栋1606室;联系人:李洁,15105149252;罗志丽,13776683797)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