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陆同举诉被告李善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39

李善志

本院受理原告陆同举与被告李善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善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陆同举83000元;二、驳回原告陆同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年七月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