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691号
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宋成浩诉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宋成浩保证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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