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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俊诉被告孔祥顺、孔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6号

孔祥顺、孔令龙

本院对原告张俊诉被告孔祥顺、孔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孔祥顺、孔令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孔祥顺、孔令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俊律师费24200元;三、原告张俊对被告孔祥顺名下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张西路69号15幢1单元301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亨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张俊的其他诉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4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434元,由被告孔祥顺、孔令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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