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豆兴文诉被告厦门媛责城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234

厦门媛责城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豆兴文与被告厦门媛责城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2234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豆兴文与被告厦门媛责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告厦门媛责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豆兴文货款25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25600元为基数,自20244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6元,由被告厦门媛责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四

 

 

 

承办法官:马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