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毛积英诉被告张亚洲、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437

张亚洲

本院对原告毛积英与被告张亚洲、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243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毛积英71739.9元;二、被告张亚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毛积英29046.8三、驳回原告毛积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4元,由原告毛积英负担15元,被告张亚洲负担1019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张亚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四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