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119号
夏喜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保之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喜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酒款1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