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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97号

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群:

本院对原告南京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9752.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9752.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及保函担保费2000元;三、被告郭群对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七月三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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