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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穆银海诉被告褚永保、南京墨如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479

褚永保、南京墨如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穆银海与被告褚永保、南京墨如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86000元,并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八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