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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唐运超、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148

唐运超、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唐运超、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运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69080.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7196.61元,合计人民币776276.97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7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唐运超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7217.23元;3.判令被告唐运超、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唐运超上述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若被告唐运超不能清偿上述全部债务和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唐运超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朝晖路1号11幢一单元402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八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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