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高明坤诉被告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384号

刘成:

本院受理原告高明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万元和相应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