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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吕健诉被告何涛、顾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374

何涛、顾思宇

本院受理原告吕健诉被告何涛、顾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何涛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4800元,并支付2024年2月3日至2024年4月3日间的逾期利息,暂计4400元;2.请求判决被告何涛以1848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3.2%承担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3.请求判决被告何涛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4.请求判决被告顾思宇对上述何涛应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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