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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滨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宾、陆金红、张鸣吉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30号

张海宾、陆金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滨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宾、陆金红、张鸣吉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海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滨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3157619元;二、驳回原告南京滨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061元,由被告张海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二十八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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