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346号
戴天楠:
本院受理原告陈晨与被告戴天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戴天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晨租车损失1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戴天楠负担。
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贾学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