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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150号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388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七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