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139号
檀时飞:
本院受理原告陶彪与被告檀时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8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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