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陶彪诉被告檀时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6-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139

檀时飞

本院受理原告陶彪与被告檀时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8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