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656号
滕宏义、滕之勇:
本院受理原告马纲诉被告滕宏义、滕之勇,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滕宏义、滕之勇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被告滕宏义、滕之勇办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社区双山小区2幢3单元205室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滕宏义、滕之勇于上述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五日内协助原告马纲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马纲名下。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滕宏义、滕之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