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帅、王兵、张相中、杨和平、潘嘉、华炜、耿彬、甄泽华、栾鸿斌、高鹏、第三人南京象牙塔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6-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489号

王兵、张相中、杨和平、潘嘉、华炜、耿彬、甄泽华、栾鸿斌、高鹏、南京象牙塔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帅、王兵、张相中、杨和平、潘嘉、华炜、耿彬、甄泽华、栾鸿斌、高鹏及第三人南京象牙塔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追加被告1为(2023)苏0111执1984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66.6883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应向原告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2、请求判令追加被告2为(2023)苏0111执1984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62.3781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应向原告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追加被告3为(2023)苏0111执1984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2.1958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应向原告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4、请求判令追加被告4为(2023)苏0111执1984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24.3981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应向原告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5、请求判令追加被告5为(2023)苏0111执1984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20.250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应向原告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6、请求判令追加被告6为(2023)苏0111执1984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2.6838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应向原告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7、请求判令追加被告7为(2023)苏0111执1984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13.3476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应向原告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8、请求判令追加被告8为(2023)苏0111执1984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8.1326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应向原告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9、请求判令追加被告9为(2023)苏0111执1984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13.3376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应向原告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10、请求判令追加被告10为(2023)苏0111执1984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8.1326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应向原告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以上合计221.5449万元。11、请求判令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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