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058号
卜建华:
本院对原告狄昌龙诉被告卜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卜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狄昌龙货款7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别计算:以货款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货款3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7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狄昌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被告卜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