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703号
徐乐:
本院受理原告刘向庆与被告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刘向庆返还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保全费125元,合计189元,由被告徐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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