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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金锁诉被告吴苗苗、李春宝、顾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265

吴苗苗、李春宝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锁与被告吴苗苗、李春宝、顾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苗苗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金锁返还借款本金291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29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顾金华对被告吴苗苗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原告王金锁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金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6元,由原告王金锁负担646元,由被告吴苗苗负担553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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