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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二男、江苏爱缘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天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43

汪天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宋二男、江苏爱缘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江苏爱缘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3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自2023年4月17日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二、被告江苏爱缘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给原告南京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自2023年4月17日计算至2023年12月21日);三、驳回原告南京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对被告江苏爱缘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南京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宋二男、汪天文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爱缘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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