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236号之一
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应华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86703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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