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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马金新诉被告姚仁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466

姚仁义

    本院对原告马金新与被告姚仁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146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姚仁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付原告马金新劳务费10674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自2024年3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金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元,保全费127元,合计195元,由被告姚仁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四十七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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