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466号
姚仁义:
本院对原告马金新与被告姚仁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姚仁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金新劳务费1067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自2024年3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金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元,保全费127元,合计195元,由被告姚仁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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