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068号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成才与被告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成才支付租赁费1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刘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